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吉昌不锈钢有限公司 南京首勤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吉昌公司与首勤公司在2021年2月19日签订的供货合同于2021年4月12日解除; 二、首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吉昌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首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吉昌公司赔偿可得利益20000元; 四、驳回吉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计92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诉讼费1948元,由吉昌公司负担285元,首勤公司负担1663元。吉昌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首勤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首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1663元给付吉昌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