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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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 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281执恢492号 申请执行人:尹宗君,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系申请执行人尹宗君之母。 申请执行人:许高龙,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1768483L 法定代表人:曲秀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255536499。 负责人:曲秀芳,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宗君与被执行人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10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如果被执行人能一次性付款5900元,其余案款其自愿放弃。汇入银行卡户名:尹宗君,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胶州支行,账号6215××××6978。经查,被执行人已将5900元汇入上述账号。 因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281执恢49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7-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