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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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1987.91元; 二、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8313.0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修理费、施救费、停运损失共计60366.99元; 四、被告***的监护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修理费、施救费、停运损失共计7809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修理费、施救费、停运损失共计11088.28元。 六、评估费2800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承担1680元,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承担42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28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原告***承担353.4元,被告***、***、***承担1413.6元,被告***的监护人***承担353.4元,被告***、***、***、***承担2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