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51674.38元; 二、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40847.29元及自2018年7月1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 三、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三中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6元,由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