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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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9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金城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城美墅小区2018电梯年检票据”;

二、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902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金城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金城美墅小区东门和南门的岗亭、道闸、公厕、车棚等设施(按照双方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移交确认书》履行);

四、驳回金城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西安瑾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金城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35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17元,由金城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71元,由金城美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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