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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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一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精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一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精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44057.45元以及利息损失(以34405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以344057.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无锡一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市精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943元; 三、无锡一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市精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2000元; 四、驳回无锡市精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5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036元(此款已由无锡市精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精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无锡一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922元(无锡市精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9922元由无锡一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一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精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7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