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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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25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座落于无锡市锡山区名都花苑60-1801室的房屋返还给***,并向***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0年5月28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计算;若***于2021年10月1日前交还房屋,则无需另行支付占有使用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违约金3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6360元,由***负担348元,***负担16012元。(该款已由***垫付,***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用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6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