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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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9213.98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88元,自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首期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7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