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一块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一块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厦门一块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