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50658.2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信用卡零售利息22479.24元、分期手续费6379.54元、违约金36127.82元;并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零售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5元,减半收取计226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7
发布日期 2021-09-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