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龙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95340元及违约金179534元; 二、驳回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87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