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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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3472号 关于深圳市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鲍亚波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07元,并担负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整。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077元整(包括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