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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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海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金海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18,109.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8,109.8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以718,109.8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偿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支付); 二、驳回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6元,由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07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海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119元,原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1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金海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11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