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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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赔偿***医疗费4225元; 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 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赔偿***营养费1800元; 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限额赔偿***后续治疗费1975元; 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限额赔偿***误工费19503元; 六、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限额赔偿***护理费7000元; 七、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限额赔偿***残疾赔偿金79098元; 八、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限额赔偿***交通费500元; 九、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限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限额赔偿***车辆维修费300元; 上述一至十款项,限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十一、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3元、鉴定费2860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