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通冠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247589.89元; 被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尚欠工程价款2247589.89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驳回原告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99元,由原告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09元,被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12390元。鉴定费130426元,由原告重庆冶金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88元,被告重庆钢铁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83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