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玖瑞玖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锦泽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杭州锦泽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玖瑞玖商贸有限公司就万宝城店的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的《“MCLON曼卡龙”珠宝特许经营经销合同》于2020年10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玖瑞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锦泽珠宝有限公司保证金120000元; 三、浙江玖瑞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锦泽珠宝有限公司货品预付款27933.44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锦泽珠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玖瑞玖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86元,减半收取9393元,由原告杭州锦泽珠宝有限公司负担8499元,由浙江玖瑞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94元,被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在725元范围内与浙江玖瑞玖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杭州锦泽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多缴的诉讼费;被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玖瑞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