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德忠品行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资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德忠品行商贸有限公司共支付货款234234.95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未支付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元,由被告***及重庆嘉寓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