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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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米嘉合壹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案涉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西安米嘉合壹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2085元(含合理支出)。 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乐响(杭州)文化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计收32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72元,由被告西安米嘉合壹娱乐有限公司承担50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安米嘉合壹娱乐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 8 - 2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