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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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货款15872元,并支付利息(以1587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二七区联合基业建筑保温材料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10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