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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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君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君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83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66元,由被告***负担11448元,原告***负担2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