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帝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 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4454元;广西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如逾期不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3元(原告已交221元),减半收取246.50元、保全费180元,合计426.50元,由二被告负担308.50元,由原告***、***负担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