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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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02年5月16日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合同》;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垫养路费14520元; 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代办)费9000元; 四、被告***、***共同向原告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14520元为基数,从200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五、驳回原告广西玉柴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