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粤07民终94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4)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六项; 二、维持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4)江海法民二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损失427345.26元。 四、驳回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47739.20元(由***预交),由***负担14321.76元,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3417.44元。***多预交的本诉受理费33417.44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本诉受理费33417.44元。反诉受理费45034元(由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13510.20元,由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31523.8元。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反诉受理费13510.2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应向一审法院补缴反诉受理费13510.20元。工程造价鉴证费用16404元(由***预交),由***负担4921.20元,由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1482.8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8806.71元(由***预交21154.38元、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预交77652.33元),由***负担29642.01元,由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69164.70元。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87.6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8487.6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再审司法鉴定费62000元(由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负担18600元,江门市裕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43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