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金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中原地产代理(东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于2020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案涉房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下同)的不动产权证书;2.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偿还案涉房屋的贷款债务;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应在原告***代被告***、***清偿案涉房屋贷款债务后十日内到房管部门协助被告***、***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4.被告***、***应在案涉房屋注销抵押登记之日并具备过户条件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至原告***的名下);5.原告***在案涉房屋办理过户后当天内向被告***、***支付购房余款(计算方式:302万元-30万元-第1项所涉代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偿还的贷款债务金额);6.被告***、***在案涉房屋过户当天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8,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6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