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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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东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10485.71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06875‰支付自2021年6月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 |
发布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