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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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300847元及违约金(以88300847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被告苏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三、被告苏州苏堤酒店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苏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在苏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88300847元范围内对苏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铭基生态住宅区二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535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86594元、鉴定费120000元,合计730129元,由被告苏州铭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96818元,原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技公司、被告铭基公司、苏堤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