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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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阴华锦达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虹宾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锡虹宾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无锡市锡甘路78号房屋。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聚丰公司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租金107500元。 三、***、锡虹宾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聚丰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无锡市锡甘路78号房屋之日按年租金3000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聚丰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已由聚丰公司预交),由聚丰公司负担20600元,***负担5400元(聚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聚丰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