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庭支行
嵊州市元利工艺品有限公司
嵊州市剡东化纤有限公司
嵊州市金庭后山丝织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嵊州市剡东化纤有限公司返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庭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元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金庭后山丝织厂、***、***在最高融资限额320万元,***、***在最高融资限额120万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元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嵊州市金庭后山丝织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剡东化纤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嵊州市剡东化纤有限公司、嵊州市元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嵊州市金庭后山丝织厂、***、***、***、***共同负担(款限嵊州市剡东化纤有限公司、嵊州市元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嵊州市金庭后山丝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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