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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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本金74,507.56元,利息6,277.8元,并从2021年5月15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付的利息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6元,财产保全费833元,合计1,7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向该院(收款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萍乡市分行营业部,账号30×××7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