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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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焦点交通出行(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焦点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点交通出行(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律师费1万元; 二、被告***、江苏焦点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房屋[苏(2017)淮安市不动产权第005848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357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收款银行账号:62×××53) |
| 裁判日期 | 2021-4-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