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天湖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新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74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