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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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41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