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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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贷款1415895.95元; 二、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41589.6元; 三、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2200元; 四、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不能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抵押的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等7台车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上述抵押财产处置价款后的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对上述抵押财产处置价款后的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4元减半后收取99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72元,由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负担418元,由被告***、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连带负担14554元,南京家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