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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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绥化市人民政府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绥大高速公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02民初3663号 原告:绥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子林,职务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倪绍兵,职务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绥大高速公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六楼。 法定代表人:倪绍兵,职务董事长。 原告绥化市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大高速公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绥化市人民政府诉称,原告与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9日签订《绥化至大庆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合同约定该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合作,由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绥大高速公路项目,该项目分两期投资建设,一期投资暂估为90亿元,二期暂估为10亿元,项目准备期暂定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开工日期暂定2016年5月1日,总工期暂定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被告双方配合完成本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原告及本项目沿线涉及的各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告黑龙江绥大高速公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费用支出,合同签订后,由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出资注册项目公司,被告黑龙江绥大高速公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投入运营前,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负有连带法律责任。被告黑龙江绥大高速公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后开始进行项目的前期运作,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原告与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绥化至大庆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后,为保障项目顺利开工,原告要求项目沿线的各地政府负责组织征地工作,要求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拟征收土地上建设温室大棚、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苗木。2017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函,为保证绥大高速公路在2017年5月份如期开工,原告主张领导拟定于4月13日前到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征地拆迁及开工前相关工作进行对接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充协议,2017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绥大高速公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黑龙江省绥化至大庆高速公路PPP项目投资建设补充协议》,该协议为《绥化至大庆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关于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的补充约定,依据2016年组织完成的项目用地预征公告、勘测定界和土地详勘以及项目初步设计确定的用地范围,协商确定项目用地征迁安置等各类费用总额为8.3亿元,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被告黑龙江绥大高速公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第一批费用共计3亿元,2017年4月28日,原告再次向二被告发函,要求二被告必须在2017年2月16日前将第一批征地拆迁资金3亿元汇到指定账户,但被告黑龙江绥大高速公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报告函的形式多次向原告请求延展付款期限,并对支付期限作出承诺,2017年5月9日至9月26日期间,原告为了稳定项目沿线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确保项目继续推进,向绥化市北林区、安达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垫付征地安置费11笔,共计108,000,000元。因项目没有按时开工,2018年3月,望奎县向项目沿线涉及的两个镇、十一个行政村预征地农户发放2017年撂荒补偿金共计1,001,498.50元。2018年6月,青冈县向项目沿线涉及的三个镇、十一个行政村预征地农户发放了2017年、2018年的撂荒补偿金共计4,890,102.57元,因二被告未履行承诺,至今未支付征地安置资金,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由于二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017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并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将前期形成的全部项目审批文件材料移交给原告,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该解除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同意终止合同的履行,但至今未将前期形成的全部项目审批文件移交给原告,未就合同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绥化市人民政府以被告违约主张赔偿损失,势必将审查补充协议的效力及是否解除,而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安置费用总额为8.3亿,对于如此高额的合同是否自动终止履行,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无论是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经济损失赔偿的,以合同金额和损失赔偿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查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规定,案涉合同金额8.3亿元,加经济损失赔偿请求数额后,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本院管辖标准,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