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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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胡卫锋和程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1790.69元; 二、驳回胡卫锋和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胡卫锋和程龙负担3114元,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负担3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3-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