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胡卫锋和程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1790.69元;

二、驳回胡卫锋和程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胡卫锋和程龙负担3114元,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负担37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3-18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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