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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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楼支行 沁阳市海纳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沁阳市科有农机专业合作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楼支行借款本金883300元和截止到2021年6月24日利息1253164.21元,并从2021年6月25日起以8833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46元,由被告沁阳市科有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