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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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20)豫10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本院(2020)豫10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杨永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海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9000元”为“杨永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海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6800元”; 三、驳回周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杨永朝承担1218元,周海涛承担432元,保全费1270元,由杨永朝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海涛负担864元,由杨永朝负担24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3-31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