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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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保定市亨通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大正人飞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河北大正人飞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亨通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购销三方协议书》于2019年1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保定市亨通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大正人飞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1662177.6元; 三、被告保定市亨通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大正人飞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43350元; 四、被告保定市亨通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684322.4元; 五、被告保定市亨通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43350元; 六、驳回原告河北大正人飞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第三人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02元,由原告河北大正人飞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775元,由被告保定市亨通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327元;案件受理费32330元,由被告保定市亨通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825元,由第三人链链好车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负担245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