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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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