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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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5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20)冀0425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1000元及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承担800元,***承担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承担900元,***承担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