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余新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7-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