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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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波海事法院(2019)浙7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舟山元翔船务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与烟台锦瑞船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于2019年6月19日解除”、第三项即“驳回舟山元翔船务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宁波海事法院(2019)浙7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烟台锦瑞船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舟山元翔船务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损失2910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402元,减半收取8201元,由舟山元翔船务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负担6009元,烟台锦瑞船务有限公司负担21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67元,由舟山元翔船务有限公司定海分公司负担2409元,烟台锦瑞船务有限公司负担52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