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 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市隆昌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丛林铝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1538001元及相应利息(以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以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426538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7172元,由原告负担327682元,由被告负担2299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