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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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