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4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鲁,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4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2020年4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2019)鲁1524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5-14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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