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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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4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鲁,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4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2020年4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2019)鲁1524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