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原县富华龙克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818号民事判决;

二、***、平原县富华龙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孙茂四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205000元;

三、驳回孙茂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平原县富华龙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188元,由孙茂四负担226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平原县富华龙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375元,由孙茂四负担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3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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