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原县富华龙克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原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6民初818号民事判决; 二、***、平原县富华龙克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孙茂四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205000元; 三、驳回孙茂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平原县富华龙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188元,由孙茂四负担226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平原县富华龙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375元,由孙茂四负担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