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互高电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互高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润驰电气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528,786元; 二、被告上海互高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润驰电气有限公司迟延履行违约金(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以上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46元,减半收取9,523元,由被告上海互高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