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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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的尚欠利息为45万元;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的尚欠利息为40万元;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27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2 |
发布日期 | 2021-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