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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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46581.44元及利息(利息:以14355.4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自2019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32225.9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自2019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被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