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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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9,89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按年利率8.265%计算,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按年利率9.025%计算,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2019年5月18日起至钱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3975%计收,已支付的利息37,057.78元应当抵扣相应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9,89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按年利率9.57%计算,逾期利息可计收复利,2019年6月11日起至钱款还清止按年利率14.355%计收,已支付的利息7,705.83元应当抵扣相应的利息); 三、原告江西全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全南县的房屋[房权证号:全南县房权证全房字第××号,面积为232.89㎡]在主债权数额399890元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0元(原告已预付),保全费3,970元,合计9,2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限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